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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自驾来华旅游相关通知

2016-9-19 12:15 浏览 : 6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旅游局,各军区、军兵种、省军区司令部,各直属海关,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外国人在华期间自驾车旅游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该项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省级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出具有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要由在我国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负责接待。旅行社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拟接待的外国人自驾车旅游团相关人员、车辆信息和接待计划、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办理人员、车辆进出境等相关手续。

三、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排有相应语言能力的本旅行社全职导游全程陪同;加强对外方人员管理,确保外方人员不脱团单独自驾旅行;教育游客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二)依法办理人员、车辆物品的进出境手续,严格按照接待计划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禁止采用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相应牌照。

(三)旅行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向旅行社所属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要加快“旅行社网上服务与管理系统”建设,以方便各部门对旅行社合法信息的查询、核对。在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之前,由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将目前经常从事自驾车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目录提供给海关总署主管司局掌握备查并定期进行更新。

五、各海关要继续依法做好外国自驾游车辆进出境监管工作。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网上服务与管理系统”或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提供的旅行社目录中合法旅行社组织的境外自驾车旅游团,海关验核旅行社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办理有关车辆暂时进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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