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人员、车辆的入境、出境边防检查等手续。
八、对旅行社组织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海关准许机动车暂时进境凭证、旅行社接待计划、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按规定查验车辆后,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审查临时入境驾驶人的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驾驶人照片,按规定组织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境外机动车登记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九、军队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外国人自驾车接近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要迅速劝离,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发现外国人自驾车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设施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信息采集,不听制止的,要依法强制带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
十、除另有规定外,驻外签证机关凭国内接待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或接待计划为使用自备车辆来华旅游的外国人核发签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外方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合法旅行社办理人员、车辆进出境等手续。
十一、香港、澳门、台湾自驾车团来内地旅游活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如签订有双边或多边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发27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总参谋部
2015年8月18日